定义:传承规划是几份文件的分工,不是一份文件
传承规划(Legacy Planning / Succession Planning)在香港法律语境下,指一个人在生前用法律认可的工具,安排自己身故后资产由谁取得、由谁执行,以及失去精神行为能力后由谁替自己作财务与医疗决定。它与"理财规划"的区别在于:理财规划管资产怎样增长,传承规划管资产与决定权在两个法律事件——身故、失能——发生时怎样流转。
香港没有一部统一的"传承法",流转规则分散在几部条例里,各管一段:
| 阶段 | 主要法例 | 核心文件 | 没有这份文件时的默认规则 |
|---|---|---|---|
| 身故后谁分什么 | 《遗嘱条例》(第 30 章) | 遗嘱 | 按《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 73 章)第 4 条的法定顺序分 |
| 身故后谁有权处理遗产 |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 10 章)、《非争议性遗嘱认证规则》(第 10A 章) | 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统称承办书) | 没有承办书任何人都不能合法处理遗产;擅自处理属"擅自处理遗产"罪行 |
| 不经承办直接到人的资产 | 保单条款、《已婚者地位条例》(第 182 章)第 13 条、物业与户口的持有方式、信托法 | 受益人指定、联权共有、信托契据 | 资产归入遗产,等承办书 |
| 生前失能后的财务决定 | 《持久授权书条例》(第 501 章) | 持久授权书 | 家人须向法院申请成为《精神健康条例》(第 136 章)下的产业受托监管人 |
| 生前失能后的医疗决定 | 《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2026-07-31 生效) | 预设医疗指示、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 | 由医生按病人最佳利益决定,家属意见可被考虑但无法律上的决定权 |
本站的所有页面都围绕这张表展开。先弄清每份文件管哪一段、形式要求是什么,再去讨论要不要做、怎样做。
遗嘱:决定分配与执行人的文件
遗嘱(Will,香港口语"平安纸")是立遗嘱人在生前按《遗嘱条例》(第 30 章)的形式签立、在身故后才生效的书面文件,内容通常包括:撤销先前遗嘱、委任遗嘱执行人、指明特定遗赠、处置剩余遗产、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
形式要求集中在第 5 条:遗嘱须为书面;由立遗嘱人签署(或由他人在其面前并按其指示签署);该签署须在两名或以上同时在场的见证人面前作出或确认;每名见证人须在立遗嘱人面前见证并签署。年满 18 岁、精神上有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立遗嘱(第 4 条)。见证人或其配偶若在遗嘱中受益,该项遗赠无效,但遗嘱其余部分仍有效(第 10 条)。结婚一般会撤销此前所立的遗嘱,除非遗嘱写明是预期该段婚姻而立(第 13 条)。
遗嘱不是万能的:它只能处置身故时属于立遗嘱人遗产的资产。指定了受益人的人寿保单、联权共有的物业与户口、已放入信托的资产,一般不受遗嘱处置。所以写遗嘱之前,先把资产按"进不进遗产"分类。详见遗嘱页。
遗产承办:法院授权处理遗产的文件
遗产承办书(Grant of Representation)是高等法院发出的文件,证明持有人有权收集、管理并分配死者的遗产。有遗嘱且执行人愿意执行的,申请遗嘱认证书(Grant of Probate);没有遗嘱的,申请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有遗嘱但没有执行人或执行人不能、不愿执行的,申请附有遗嘱的遗产管理书。
按遗产承办处指南(2023-02 版),2006-02-11 或之后身故者的遗产,申请承办书须亲身到遗产承办处递交文件(《非争议性遗嘱认证规则》第 4(9) 条不允许邮寄),入禀费 HK$265、誊写费 HK$72,不再按遗产价值收费;简单个案平均约 5–7 周,复杂个案更长。申请人最多 4 名,年满 21 岁;遗产中有未成年受益人或终身权益时至少 2 名。没有遗嘱时申请人的优先次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
承办书只覆盖香港境内的遗产:遗产承办处要求申报的资产表(表格 N4.1)不包括香港以外(含内地与澳门)的资产。小额遗产有两条简化路径:只含现金且不超过 HK$50,000 的,可向民政事务总署申请确认通知书;不超过 HK$150,000 且只含银行存款或强积金的,可由遗产管理官(Official Administrator)简易管理,收取 5%、2.5%、1% 的分段佣金。详见遗产承办页与七步流程。
无遗嘱继承:法律替你写的那份遗嘱
一个人身故时没有有效遗嘱(或遗嘱没有处置全部遗产),剩余遗产按《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 73 章)第 4 条分配。这套顺序常被误解为"配偶全拿",实际是:
| 死者留下 | 配偶取得 | 其他人取得 |
|---|---|---|
| 配偶 + 子女 | 全部个人动产 + HK$500,000 + 剩余的一半 | 子女平分剩余的另一半(未满 18 岁的以法定信托持有) |
| 配偶 + 父母或兄弟姊妹(无子女) | 全部个人动产 + HK$1,000,000 + 剩余的一半 | 父母取得另一半;无父母则由全血亲兄弟姊妹取得 |
| 只有配偶 | 全部 | — |
| 无配偶 | — | 依次:子女 → 父母 → 全血亲兄弟姊妹 → 半血亲兄弟姊妹 →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 叔伯姑舅姨;都没有则归政府(无主财产) |
尚存配偶另可在首份承办书发出后 12 个月内以书面要求以自己的份额抵取婚姻居所(条例附表 2)。这套规则没有照顾同居伴侣、继子女、受供养的非亲属,他们只能按《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 481 章)在承办书发出后 6 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合理经济给养。详见无遗嘱继承页。
不经遗产承办的资产:受益人指定、联名持有与信托
遗产承办动辄数周到数月,期间死者名下的户口被冻结。法律允许三类安排让资产不经承办直接到人:
保单受益人指定:人寿保单的保单持有人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受益人。受保人身故时,保险公司凭死亡证、索偿表格与受益人身份证明直接把身故赔偿付给受益人,不需要承办书,赔偿也不是死者遗产的一部分。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为"遗产"的,赔偿付给遗产代理人,归入遗产。《已婚者地位条例》(第 182 章)第 13 条进一步规定,为配偶或子女利益而订立的人寿保单构成法定信托,在信托未履行前,保险金不构成受保人遗产、不用于清偿其债务。详见保单受益人与保单传承。
联名持有:银行联名户口与"联权共有"(俗称长命契)的物业,一方身故时按生存者取得权(survivorship)归尚存一方,只需向银行或土地注册处登记死亡证。但"分权共有"的物业份额、以及只是为方便操作而开立的联名户口,仍可能被认定为遗产的一部分。详见联名资产页。
信托(本站只讲一节):把资产转入信托后,法律上的拥有人是受托人,受托人按信托契据分配,不经遗产承办。保险金信托是把保单身故赔偿的受益人指定为受托人,再由受托人按契据分期或附条件地付给家人,解决受益人未成年、挥霍或有债务的问题;遗嘱信托则在遗嘱里设立,仍要经遗产承办才能启动。信托的设立成本、受托人选择、税务与跨境认定超出本站范围,读者应向信托律师与持牌信托公司查询。
生前失能的安排:持久授权书与预设医疗指示
身故不是唯一要规划的事件。一个人若因中风、认知障碍或意外而失去精神行为能力,他的户口、物业与保单同样会"冻结"——没有授权文件,家人无权动用。
持久授权书(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EPA)按《持久授权书条例》(第 501 章)签立:授权人在精神上有能力时,用订明表格(第 501A 章表格 1 或表格 2)授权一名或多名受权人在其失去能力后处理其财产与财务事务;须在注册医生面前签署(医生证明授权人当时精神上有能力),并在之后 28 天内在律师面前签署;受权人一旦有理由相信授权人正在或已经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须向高等法院登记处申请注册,注册费 HK$440(《高等法院费用规则》第 4D 章)。EPA 不能覆盖个人照顾与医疗决定;法律改革委员会 2011 年建议扩展,律政司 2017-12-28 就"持续授权书"立法作公众咨询,截至 2026-11-04 相关条例草案未见通过。
预设医疗指示(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AMD)用于在特定情况下预先拒绝维持生命治疗。《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于 2024-11-20 获立法会通过、2026-07-31 生效:年满 18 岁、精神上有能力的人可以书面订立,须有两名见证人,其中一名为注册医生,两人均不得是订立人遗产或保险的潜在受益人;只在订立人失去能力且符合所选先决条件(末期病患、持续植物状态或不可逆转的昏迷、其他晚期不可逆转疾病)时才生效。详见持久授权书与预设医疗指示。
跨境遗产:香港承办书管不到内地与海外
香港承办书只处理香港资产。家庭在内地或海外有资产时,要分三类处理:
内地房产与存款:按内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31 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内地房产因此按《民法典》继承编分配,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父母与配偶、子女同序,这与香港不同)。继承人通常须到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过户。香港产生的文件(死亡证、承办书、亲属关系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内地公证处才接受。内地银行存款方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规〔2024〕6 号自 2024-06-01 起允许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 RMB 50,000 时免公证简化提取;超过的仍须继承公证或法院文书。
内地居民的香港资产:无论死者在内地还是香港身故,香港的户口、物业、保单(未指定受益人的)都要申请香港承办书;内地出具的死亡证与亲属关系证明须经内地公证处公证。内地法院关于继承的判决不在 2024-01-29 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适用范围内(该安排第 3 条排除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分配案件),不能直接在香港执行。
海外资产:英联邦部分法域的承办书可在香港按《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 49 条加盖印章(resealing),反之亦然;大陆法系国家可能有特留份制度,遗嘱不能完全自由处置;是否为每个法域各立一份遗嘱,取决于资产种类与当地法律,但多份遗嘱必须由律师核对撤销条款,避免后立的一份把先立的全部撤销。详见跨境遗产页。
税务:遗产税已废除,但不等于没有税
《2005 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自 2006-02-11 起生效:该日或之后身故者的遗产不征遗产税,申请承办书也不再需要税务局的遗产税清妥证明书。2005-07-15 至 2006-02-10 期间身故、遗产总值超过 HK$7,500,000 的,只征收 HK$100 的名义税款;2005-07-15 之前身故的仍按旧《遗产税条例》(第 111 章)处理,须先向税务局遗产税署取得清妥证明。
香港也没有赠与税、资本增值税与继承所得税。但仍有三类税务事项不会因身故消失:死者生前至身故日的薪俸税、利得税与物业税须由遗产代理人申报清缴;遗产内的物业继续出租要交物业税;按遗嘱或无遗嘱继承把物业转给受益人的转让文书(assent)一般不按从价印花税征收,但超出受益人应得份额的分配曾引发印花税争议,以税务局印花税署最新口径为准。跨境资产还要看资产所在地的税——部分国家对境内资产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内地目前没有开征遗产税。详见遗产税与相关税务。
适合谁、怎样用本站
本站写给四类读者:打算立遗嘱或检视现有安排的香港居民;正在处理亲人遗产、需要知道承办流程与费用的家庭;持有香港保单的内地居民,想弄清受益人指定与跨境领款;在两地或多地有资产、要衔接不同法律的家庭。建议阅读顺序:先看遗嘱、遗产承办、无遗嘱继承三页弄清默认规则,再看保单受益人、联名资产、持久授权书三页看哪些工具能改变默认规则,最后用工具对比、场景与核对清单对照自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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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与日期
- 遗产承办处——非争议性遗产承办实务指南(Probate Registry Guide,2023-02 版) — 香港司法机构 · 2023-02
- 《遗嘱条例》(第 30 章)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 现行版本
- 《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 73 章)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 现行版本
-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 10 章)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 现行版本
- 《持久授权书条例》(第 501 章)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 现行版本
- 遗产税(Estate Duty)专页:2006-02-11 起取消遗产税 — 税务局 · 页面现行版本
- 遗产受益人支援服务(小额遗产、银行保险箱、殓葬费) — 民政事务总署 · 2026-07-21(最后检视日期)
- 《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今日生效(新闻公报)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2026-07-31
- 社区法网——遗产承办专题(Probate) — 社区法网(CLIC) · 页面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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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法传承编辑部(2026). 《香港传承规划总览:遗嘱、遗产承办、无遗嘱继承、保单受益人、持久授权书与跨境遗产各管什么》. legacyplanning.hk. https://legacyplanning.hk/overview/(访问日期:YYYY-MM-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