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对比的是"管什么"与"要不要承办"

本页把香港传承规划的七种法律工具放在同一口径下比较。比较维度是法律属性——覆盖范围、形式要求、生效时点、是否经遗产承办、能否更改、主要风险——而不是哪种"更好"。多数家庭需要并用几种工具,关键是知道每种工具的边界在哪里、哪两种会互相抵触。

总表:七种工具的法律属性

维度 遗嘱 无遗嘱继承(默认) 保单受益人指定 联权共有 / 联名户口 生前信托(含保险金信托) 持久授权书 预设医疗指示
管什么 身故时属遗产的全部资产;执行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 同左,但按第 73 章法定顺序 一份保单的身故赔偿 该项联名资产 转入信托的资产 失能后的财产与财务事务 失能且符合先决条件时拒绝指定的维持生命治疗
法律依据 第 30 章 第 73 章 保单合同;第 182 章第 13 条 普通法;转让契或户口条款 信托法;信托契据 第 501 章、第 501A 章 《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2026-07-31 起)
形式要求 书面、签署、两名见证人同时在场 无(无须任何文件) 向保险公司递交指定表格 契据或开户文件写明持有方式 信托契据;资产转让 订明表格;注册医生与律师见证(28 天内) 书面;两名见证人,一名为注册医生,均非利害关系人
生效时点 身故 身故 受保人身故 一方身故 设立时 签立时或失能时(按表格选择);失能时须注册 失能且先决条件出现
是否经承办 要 要 不用 不用 不用 不适用(生前) 不适用
能否更改 可随时按法定方式撤销或修改;结婚撤销 不适用 可撤销指定可随时改;不可撤销的须受益人同意 联权共有可单方面分割 视契据是否可撤销 授权人有能力时可撤销;注册后须法院确认 有能力时可随时以多种方式撤销
主要风险 形式不符无效;遗嘱管不到的资产;第 481 章申索 结果与意愿不符;配偶需另找共同申请人;同居伴侣无份 遗嘱与指定不一致;持有人先身故时保单变遗产 实益拥有权争议;遗嘱失效;联名人的债权人 设立与年费;跨境认定;受托人选择 受权人滥权;注册前权力有限;不管医疗 医护人员不知悉;先决条件未出现不生效
文件成本 律师费(市场收费) 无文件成本;承办与争议成本最高 通常免费 契据费用(物业);开户免费 设立费与年费 律师费、医生费、注册费 HK$440 医生诊症费;表格免费

成本一栏只列性质不列数字:律师、医生与信托公司的收费是市场行为,各家不同,本站不报价也不比较。

逐项解释

遗嘱 vs 无遗嘱继承。两者处理同一批资产(经承办的遗产),区别只在分配规则由谁定。无遗嘱继承的"零成本"是假象:配偶要另找一名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的份额以法定信托锁住,父母在无子女时有份,同居伴侣与继子女一无所得,而第 481 章申索与家庭争议的成本远高于一份遗嘱。详见遗嘱与无遗嘱继承。

受益人指定 vs 遗嘱。受益人指定只管一份保单的身故赔偿,但正因范围窄,它的效力最直接:保险公司按指定付款,不看遗嘱、不等承办。两者不一致时受益人指定优先,所以结婚、离婚、子女出生后要同时检视两份文件。它解决不了持有人先于受保人身故的问题。详见保单受益人。

联权共有 vs 遗嘱。联权共有在一方身故时自动把全部权益给尚存一方,遗嘱对该资产完全失效;它最适合夫妇自住居所,最不适合再婚家庭与"为方便"加入子女的户口。联名人一旦加入,当下就取得权益,其债权人或离婚配偶可能主张,这是与遗嘱最大的不同——遗嘱生前不送出任何东西。详见联名资产。

信托 vs 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指定把钱一笔过给人,保险金信托把钱交给受托人按条件分期给人;后者解决受益人未成年、不善理财或身在海外的问题,代价是设立与年费、受托人选择与跨境认定。遗嘱信托要等承办后才启动,不能绕开承办。本站只讲这一节,信托的深度设计请向信托律师查询。

持久授权书 vs 预设医疗指示。两者都在失能后发挥作用,但一个管钱、一个管治疗,互不替代。没有持久授权书,家人要向法院申请产业受托监管人;没有预设医疗指示,医生按病人最佳利益决定。两者的见证人都有限制:持久授权书的医生与律师不能与受权人有亲属关系,预设医疗指示的见证人不能是遗产继承人或保险受益人。详见持久授权书与预设医疗指示。

按需要组合:四类常见情形

需要 建议并用的工具 要避免的抵触
夫妇自住居所,希望一方身故后另一方立即可用 联权共有 + 遗嘱处理其他资产 + 各自的持久授权书 遗嘱里不要再处置该居所;再婚家庭考虑分权共有 + 遗嘱
有未成年子女 遗嘱(委任监护人、设遗嘱信托或指定受托人)+ 保单受益人指定为受托人或配偶 + 保险金信托 不要把未成年子女直接列为保单受益人而不作付款安排
内地房产 + 香港资产 香港遗嘱 + 内地遗嘱(或经律师协调的单一遗嘱)+ 保单受益人指定 两份遗嘱的撤销条款互相撤销;内地房产写进香港遗嘱但未办内地公证
年长父母、担心失能 持久授权书 + 预设医疗指示 + 遗嘱 等诊断后才签,医生无法出具能力证明;子女作预设医疗指示见证人

内地居民持有香港保单的组合见场景页;跨境细节见跨境遗产。

一张资产表统一核对

对比的最终用途是核对。把全部资产列成一张表,每行写明:资产、所在地、持有方式、有无受益人指定、是否在信托内、遗嘱处置了没有、失能时谁有权操作。逐行看是否有两种工具同时指向同一资产而方向不同——那就是要改的地方。签字前的逐项清单见核对清单。

本页是对香港法例与一般做法的整理,不是法律意见;工具是否适合、怎样组合,应由香港执业律师就个案评估。

资料来源与日期

  1. 《遗嘱条例》(第 30 章)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 现行版本
  2. 《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 73 章)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 现行版本
  3. 《持久授权书条例》(第 501 章)与《持久授权书(订明格式)规例》(第 501A 章)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 现行版本
  4. 《已婚者地位条例》(第 182 章)第 13 条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 现行版本
  5. 遗产承办处——非争议性遗产承办实务指南 — 香港司法机构 · 2023-02
  6. 《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专题网页 — 医务卫生局 · 2026-07(页面现行版本)

引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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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法传承编辑部(2026). 《香港传承工具对比:遗嘱、无遗嘱继承、保单受益人指定、联权共有、信托、持久授权书与预设医疗指示的覆盖范围、形式要求、是否经承办与成本》. legacyplanning.hk. https://legacyplanning.hk/compare/(访问日期:YYYY-MM-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