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无遗嘱继承是法律替死者写的默认遗嘱
无遗嘱继承(Intestacy)指一个人身故时没有留下有效遗嘱,或遗嘱没有处置全部遗产(部分无遗嘱),剩余遗产按《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 73 章)第 4 条的法定顺序与比例分配。这套规则不考虑死者生前的意愿、家庭成员的实际需要或谁付出更多照顾,只看法律身份:配偶、子女(issue,含后裔)、父母、兄弟姊妹等。它是一套默认规则,任何有效遗嘱都可以取代它。
条例里的"配偶"指合法婚姻的尚存一方,包括按《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 178 章)认可的旧式婚姻;1971-10-07 之前缔结的旧式婚姻中的妾侍,条例另有规定让其分得部分遗产。"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与合法领养的子女,以及已故子女的后裔(代位继承);不包括未经领养的继子女。
第 4 条的分配表
| 死者留下的亲属 | 配偶份额 | 其他人份额 | 条文 |
|---|---|---|---|
| 配偶 + 子女(或已故子女的后裔) | 全部个人动产 + HK$500,000 法定遗赠 + 剩余遗产的 1/2 | 子女平分剩余遗产的另 1/2;已故子女的份额由其后裔代位 | 第 4(3) 条 |
| 配偶 + 父母(无子女) | 全部个人动产 + HK$1,000,000 法定遗赠 + 剩余遗产的 1/2 | 父母平分另 1/2(只有一方在世则全归该方) | 第 4(4) 条 |
| 配偶 + 全血亲兄弟姊妹或其后裔(无子女、无父母) | 全部个人动产 + HK$1,000,000 + 剩余遗产的 1/2 | 全血亲兄弟姊妹平分另 1/2,已故者由其后裔代位 | 第 4(4) 条 |
| 只有配偶 | 全部 | — | 第 4(2) 条 |
| 无配偶,有子女 | — | 子女平分(法定信托) | 第 4(5) 条 |
| 无配偶、无子女,有父母 | — | 父母平分 | 第 4(6) 条 |
| 无配偶、无子女、无父母 | — | 依次:全血亲兄弟姊妹 → 半血亲兄弟姊妹 →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 全血亲叔伯姑舅姨 → 半血亲叔伯姑舅姨(各级均含已故者的后裔代位) | 第 4(7) 条 |
| 以上均无 | — | 归政府作为无主财产(bona vacantia);政府可酌情为受死者供养的人或其他有合理理由的人作出给养 | 第 4(8) 条 |
"个人动产"(personal chattels)指家具、衣物、首饰、车辆、书籍等个人用品,不包括用于营业或作为投资的物品与金钱。法定遗赠的金额自条例修订后一直是 HK$500,000 与 HK$1,000,000,不随通胀调整;以电子版香港法例现行文本为准。
三个常被误解的点
配偶不是自动全拿。只要有子女,配偶在 HK$500,000 之外只拿剩余的一半;一个遗产总值 HK$10,000,000、有配偶与两名子女的家庭,配偶约得 HK$5,250,000 加个人动产,每名子女约得 HK$2,375,000(假设无债务与费用,仅为说明机制的算例)。没有子女但父母在世时,父母有份——很多人以为"没孩子就全给太太",法律不是这样。
未成年子女的份额由法定信托持有。子女未满 18 岁时,其份额按第 5 条以法定信托持有,由遗产管理人(通常是尚存配偶与另一名管理人,因有未成年受益人须至少 2 名申请人)管理至子女 18 岁或结婚;期间可动用收入与部分本金作子女的供养与教育。配偶不能直接把子女的份额当作自己的钱用。
同居伴侣、继子女与受供养亲友没有份额。第 73 章只认法律身份。长期同居但未登记结婚的伴侣、未经领养的继子女、由死者供养的兄弟姊妹或朋友,在无遗嘱继承下一无所得,只能按《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 481 章)申请——申请人须是配偶、前配偶、子女、被视为家庭子女的人,或身故前即时由死者全部或主要供养的人;须在承办书发出后 6 个月内提出;法院只判给"合理经济给养",不等于完整份额。
婚姻居所:配偶的特别权利
第 73 章附表 2 给尚存配偶一项特别权利:若死者身故时的婚姻居所属于遗产,配偶可在首份承办书发出后 12 个月内以书面向遗产代理人要求,以自己在遗产中的份额抵取该居所的权益;居所价值超出份额的,补足差额。这项权利解决的是"按比例分配会迫使出售住宅"的问题,但它只是选择权,配偶要付得起差额才用得上。居所若是联权共有,本来就按生存者取得权归配偶,无须动用这项权利(见联名资产)。
申请遗产管理书的次序与"谁来管"
没有遗嘱时,有权申请遗产管理书的次序按《非争议性遗嘱认证规则》第 21 条: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排前者已故或放弃,排后者才可申请,并须提交死亡证或放弃书。遗产承办处指南另要求:申请人年满 21 岁,最多 4 名,有未成年受益人或终身权益时至少 2 名。这意味着一个只有配偶与未成年子女的家庭,配偶要另找一名人士(例如自己的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申请,否则申请不被接纳。
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指引,只能按第 4 条分配;他不能"看情况"多给谁,也不能以死者生前口头承诺为据。家庭成员若同意不同的分配,须以契据作出变更(deed of variation),并考虑印花税后果(见遗产税与相关税务)。
与内地《民法典》的差异:同一家庭两套结果
在两地都有资产的家庭,无遗嘱时会同时触发两套规则:
| 维度 | 香港第 73 章 | 内地《民法典》第 1127 条 |
|---|---|---|
| 第一顺序 | 配偶优先取法定遗赠与一半;子女取另一半;父母只在无子女时有份 | 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原则上均等分配 |
| 第二顺序 | 全血亲兄弟姊妹 → 半血亲 → 祖父母 → 叔伯姑舅姨 | 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 继子女 | 未经领养的不算子女 |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视为子女 |
| 配偶的额外保障 | HK$500,000 / HK$1,000,000 法定遗赠、婚姻居所选择权 | 先析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归配偶,余下才是遗产 |
| 适用于哪些资产 | 死者住所在香港时的动产,以及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 死者经常居所在内地时的动产,以及位于内地的不动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31 条) |
一名香港居民在内地留下一套房产、在香港留下存款,配偶与一名子女、父母均在世:香港存款按第 4(3) 条,配偶取 HK$500,000 加一半,子女取另一半,父母无份;内地房产按第 1127 条,配偶、子女、父母原则上均分(先析出夫妻共同财产)。两套结果不一致,正是跨境家庭需要遗嘱的主要原因。详见跨境遗产。
怎样避免落入默认规则
立一份有效遗嘱是唯一直接的办法。此外,联权共有的物业与户口、指定了受益人的保单、信托资产,本来就不经无遗嘱继承分配,可以在遗嘱之外把特定资产定向给特定的人。但这些安排各有边界:保单受益人指定只管身故赔偿,联名户口可能被质疑实益拥有权,信托有设立与运行成本。用工具对比页按资产类型逐项核对,再决定遗嘱里要写什么、遗嘱外要改什么。
本页是对第 73 章的一般整理,不是法律意见。条文以电子版香港法例现行文本为准;涉及旧式婚姻、妾侍、领养、海外婚姻效力等身份问题,须由香港执业律师就个案判断。
资料来源与日期
- 《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 73 章)第 2、4、5、7 条及附表 2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 现行版本
- 社区法网——遗产承办专题:死者没有遗嘱时遗产怎样分配 — 社区法网(CLIC) · 页面现行版本
- 《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 481 章)第 3、4、6 条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 现行版本
- 遗产承办处——非争议性遗产承办实务指南(无遗嘱时申请人的优先次序) — 香港司法机构 · 2023-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第 1127 条(法定继承顺序) — 中国政府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0-05-28 通过,2021-01-01 施行) · 2020-06-01
引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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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法传承编辑部(2026). 《香港无遗嘱继承:《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 73 章的分配顺序、配偶的 HK$500,000 与 HK$1,000,000 法定遗赠、婚姻居所与受养人申索》. legacyplanning.hk. https://legacyplanning.hk/intestacy/(访问日期:YYYY-MM-DD)